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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陆续出台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1-09 23:47:54    更新时间:2021-03-10 14: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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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陆续出台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如何更好的对建筑垃圾进行资源化管理,现阶段科技创新技术已经支持我国的建筑垃圾进行资源化再利用,各地政府也纷纷出台政策,开始对城市垃圾进行管理! 济南市法制办《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条例》)征求意见已于2024年9月

如何更好的对建筑垃圾进行资源化管理,现阶段科技创新技术已经支持我国的建筑垃圾进行资源化再利用,各地政府也纷纷出台政策,开始对城市垃圾进行管理!

济南市法制办《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条例》)征求意见已于2024年9月15日结束。

此《管理条例》适用于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综合利用、消纳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建筑垃圾管理和处置应当分别遵循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和遵循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并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支持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研究开发与应用,减少建筑垃圾排放总量,提高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水平。

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包括建筑垃圾运输时间、路线;建筑垃圾分类处置方案;拟使用的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确认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或者利用建筑垃圾中的弃土进行基坑回填、废弃矿坑填埋、山体修复治理、土地复耕、园林绿化等项目。鼓励利用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可利用废弃物生产再生建筑物料,用于市政工程施工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预制构件等建材生产。

对于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应当具备全密闭覆盖装置,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济南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金融、用地等方面对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给予政策支持,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

在经营企业方面,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企业可采取固定与移动、厂区和现场相结合方式,尽可能实现就地处理、就地就近回用。在推广应用方面,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安居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满足施工设计标准要求的前提下,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产品。

济南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对经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实施名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之外的运输企业处置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运输企业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运输车辆运输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荆门市人民政府于前日发布《荆门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条例》),征求意见于今日2024年9月18日结束。

此《管理条例》的使用范围是:荆门市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内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消纳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路以及装饰维修房屋产生的渣土、废旧混凝土、废沥青和其他废弃物。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荆门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提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对建筑垃圾进行综合利用。

其中排放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对废混凝土、废金属和废木材等建筑垃圾,实行回收综合利用。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排放处置证》。未取得《建筑垃圾排放处置证》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不得排放处置建筑垃圾。

建筑垃圾排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标准执行。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专门列支建筑垃圾排放处置费用。

在城市道路进行管线铺设、道路开挖、管道清污等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设置硬质围挡,隔离作业,在施工完成后二十四小时内清除建筑垃圾。

其中第十四条表示: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管理施工现场:

(一)配备现场管理人员;

(二)建筑垃圾实行分类收集、分类堆放;

(三)对可以回收利用的建筑垃圾及时清运至综合利用场所,对不能回收利用的建筑垃圾应当清运至填埋场所;

(四)不能及时清除的建筑垃圾,应当采取防尘、防渗、防滑坡等措施;

(五)拆除工程完成后三十日内将建筑垃圾清除完毕。

荆门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建筑垃圾消纳管理工作机制,组织实施建筑垃圾消纳场规划建设,优先保障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建设用地,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和经营建筑垃圾消纳场。建筑垃圾消纳场所未经批准关闭或者拒绝消纳建筑垃圾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擅自设立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024年8月16日马鞍山市召开《马鞍山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会。并针对《管理办法》进行研讨。

此《管理办法》表示马鞍山市应加强对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并针对马鞍山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马鞍山市、区城市管理部门为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垃圾管理实行市、区两级管理。需明确市规划、国土、住建、公安、环保、交运、水利、发改(物价)、财政、征管、重点局、江东控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鼓励以资源化循环利用方式对建筑垃圾进行终端处置,逐步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马鞍山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进行扶持,制定建筑垃圾资源化产品的扶持政策并在政府投资项目中优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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