砂石骨料作为非可再生的宝贵资源,是经济建设混凝土的主要原料,砂石资源关系到城市的生态文明建设,关系到河道的防洪、涉水涉海工程的安全,更关系到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与社会和谐稳定。近日,福建漳州响应国家保护生态环境的号召,严禁非法采砂,积极发展机制砂。上月26号漳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漳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河道及海域采砂管理的决定(草案)》,这也是福建省积极发展机制砂产业的又一重大举措。
根据福建漳州的调查显示,漳州境内总河砂储量816.25万立方米,本规划每年的采砂量83.34万立方米。2024年和2024年辖区分别批准采砂量177.61万立方米和148.6万立方米,远远超出预计采砂量,对河道乃至整个漳州生态系统都是巨大的冲击,为了缓解这一现状,更顺应机制砂代替天然砂的大势所趋。漳州发展机制砂草案规定:
1、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严厉打击各类无证采砂或超范围、超数量采砂、非法买卖河滩地实施采砂、群体性盗采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提高非法采砂的成本,坚决打击妨碍公务执法的违法行为,对构成犯罪的非法采砂行为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加强堆砂场整治,依法查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河砂及海砂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2、科学制订、严格实施采砂规划
市县两级要科学制订采砂规划,并严格按照规划所确定的禁采区、可采取组织实施审批许可与监督管理,切实纠正跨年度招投标错误做法,促进河道采砂规划落到实处。要严格控制海域采砂临时用海审批,防止海砂流入房地产建筑市场,给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埋下隐患。
3、巩固提升河砂“采售分离”管理水平
市县两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继续推行“采售分离”管理模式,同时总结经验教训,结合自身实际不断完善“采售分离”的具体措施办法,进一步提高河道采砂管理监督水平。
4、严格采(运)砂船监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采(运)砂船监管。工商、交通海事部门要加强对采(运)砂船建造的监管,对私造的采(运)砂船不得颁发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对水上无“三证”船舶要依法处理。水利和海洋渔业等部门要严格执行“三证”准入制度,禁止向无“三证”的采(运)砂船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海域采砂临时用海许可证。
5、加强执法能力建设
市县两级要成立由水利、海洋与渔业、交通(海事)等职能部门组成的河道及海域采砂管理领导机构,进一步强化执法协作。要加大财政投入,把采砂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以保障。要提高执法装备水平,增强快速反应能力。要加快执法专用码头泊位建设,适当增加基层执法人员编制。
6、积极发展机制砂产业
市县两级政府要把推广使用机制砂摆上议事日程,根据各地资源禀赋条件,在全市范围内规划布局符合准入条件的机制砂生产企业,充分利用尾矿制砂和弃渣进行机制砂制作和销售,从根本上解决建设用砂的供需矛盾、促进河砂资源的科学开发利用,保障漳州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